关于占用林地建房应否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常用法规手册》第222页(279字)

大丰县财政局:

你县大财〔1991〕第7号《关于占用林地建房应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报告》悉。现函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87〕财农字第206号《关于颁发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的通知》精神,林地属其它农用土地。本着有利于保护农用土地资源和保护生态平衡的原则,你县林牧工商股份有限公司庆生渡经营部占用林地(防风林和水土保持林)建造办公室和经营场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特此批复。

江苏省财政厅

一九九一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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