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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标准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制盐工业手册》第1296页(866字)

1.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见表3-7-15。

表3-7-15 城市各类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单位:等效声级,分贝(A)

注:1.本表摘自《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82)。

2.特殊住宅区是指特别需要安静的住宅区;

居民、文教区是指纯居民区和文教、机关区;

一类混合区是指一般商业与居民混合区;

二类混合区是指工业、商业、少量交通与居民混合区;

商业中心区是指商业集中的繁华地区;

工业集中区是指在一个城市或区域内规划明确确定的工业区;

交通干线道路两侧是指车流量每小时一百辆以上的道路两侧。

2.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

(1)工业企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的工作地点的噪声标准为85分贝(A)。现有工业企业经过努力暂时达不到标准时,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90分贝(A)。

(2)对每天接触噪声不到8h的工种,根据企业种类和条件,噪声标准可按表3-7-16、表3-7-17相应放宽。

表3-7-16 新建、扩建、改建企业噪声标准

表3-7-17 现有企业噪声标准

注:本表摘自《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表1和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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