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与分类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食品添加剂手册》第2页(2159字)
由于食品添加剂在现代食品工业中所起的愈来愈重要的作用,各国许可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越来越多。据报告,美国今天已有25000种以上的不同食品添加剂应用于大约20000种以上的食品之中。在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所列2922种食品添加剂中,受管理的有1755种,其中包括新近出版的美国《食品用化学品法典》(FCCⅣ)中所列1967种。日本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约1100种,其中包括日本食品添加物公定书(第六版)所列化学合成品350种。欧洲共同体约使用1000~1500种。
我国许可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在本世纪70年代仅几十种,此后即迅速增加。1981年为213种,1986年为621种,到1991年底共批准许可使用1044种,按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1996)的规定(包括1997年和1998年二次增补的品种),我国目前许可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已达1513种,其中食品用香料为1027种(某些品种有重复)
食品添加剂的分类可按其来源、功能和安全评价的不同而有不同划分。按来源分,可有天然食品添加剂和人工化学合成品之不同。前者主要由动、植物提取制得,也有一些来自微生物的代谢产物或矿物。后者则是通过化学合成的方法所得。其中又可分为一般化学合成品与人工合成天然同等物如天然同等香料、天然同等色素的不同。
按功能作用分,食品添加剂可有很多类别,各国亦可有不同。如美国的《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将其分为32类,而在第三版《食品用化学品法典(1981Ⅲ)》中又曾分为45类。联合国FAO/WHO基于JECFA的工作,于1984年曾将其细分为95类,而1994年则将其分为40类。分类过细,一方面有不少类别仅1~2个品种,另一方面又有某些类别中重复出现某一品种的情况,给使用食品添加剂带来一些混乱。然而欧洲共同体仅分9类,对食品添加剂的选用也有一定困难。日本将食品添加剂分为25类。
我国1990年颁布的《食品添加剂分类和代码》,按其主要功能作用的不同分为:酸度调节剂、抗结剂、消泡剂、抗氧化剂、漂白剂、膨松剂、胶姆糖基础剂、着色剂、护色剂、乳化剂、酶制剂、增味剂、面粉处理剂、被膜剂、水分保持剂、营养强化剂、防腐剂、稳定和凝固剂、甜味剂、增稠剂和其它共21类。至于香料因品种太多单独另列。我国台湾省的食品添加剂则按其功能作用分为:防腐剂、杀菌剂、抗氧化剂、漂白剂、发色剂、膨松剂品质改良剂、营养强化剂、着色剂、香料、调味料、糊料、粘接剂、加工助剂、溶剂、乳化剂和其它共17类504种。
此外,还可按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评价作不同划分。CcFA曾在JECFA讨论的基础上将其分为A、B、C三类,每类再细分为(1)、(2)二类。
A类是JECFA已制定人体每日容许摄入量(ADI)和暂定ADI者,其中:
A(1)类:经JECFA评价认为毒理学资料清楚,已制定出ADI值或者认为毒性有限无需规定ADI值者。
A(2)类:JECFA已制定暂定ADI值,但毒理学资料不够完善,暂时许可用于食品者。
B类是JECFA曾进行过安全评价,但未建立ADI值,或者未进行过安全评价者,其中:
B(1)类:JECFA曾进行过评价,因毒理学资料不足未制定ADI值者。
B(2)类:JECFA未进行过评价者。
C类是JECFA认为在食品中使用不安全或应该严格限制作为某些食品的特殊用途者。
C(1)类:JECFA根据毒理学资料认为在食品中使用不安全者。
C(2)类:JECFA认为应严格限制在某些食品中作特殊应用者。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毒理学及分析技术等的深入发展,某些原已被JECFA评价过的品种,经再评价时,其安全性评价分类可有变化。例如环己基氨基磺酸盐(钠和钙),曾因报告有致癌性而被列入C(2)类。后经再评价制定暂定ADI为0~4mg/kg(bw)而转入A(2)类。1982年JECFA再次对其进行评价时制定ADI0~11mg/kg(bw),从而将其列入A(1)类。又如糖精,原曾属A(1)类,后因报告可使大鼠致癌,经JECFA评价,暂定ADI0~2.5mg/kg(bw),而归为A(2)类。直到1993年再次对其进行评价时,认为对人类无生理危险,制定ADI0~5mg/kg(bw),又转为A(1)类。因此,关于食品添加剂安全性评价分类情况,应随时注意新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