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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毒畜禽肉的检验

出处:按学科分类—农业科学 农业出版社《动物检疫手册》第272页(2468字)

中毒畜禽肉是指因毒物中毒后被迫宰杀或中毒死亡后冷宰的畜禽肉。对中毒畜禽肉的兽医卫生鉴定和评定是比较困难的,这不仅是由于引起中毒的原因复杂,而且毒物对机体的作用差异极大,尤其是经私人屠宰进入市场的中毒畜禽肉,均剔去了内脏和胴体上可见的病变,因此,对中毒动物肉的兽医卫生鉴定和评价比较困难。鉴定时,必须从病因、病史、宰前临床症状、宰后脏器和胴体的病理变化以及毒物检验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综合判定。

(一)调查询问 在市场进行检验时,调查的对象主要是货主,向货主调查,要注意启发式的询问方式,宣传《食品卫生法》和《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尽可能得到货主的密切配合,以便全面收集真实可靠的材料。

1.环境因素。与中毒有关的环境因素包括以下方面。

(1)饲料种类和来源,保存方式和时间,调制方法和喂量。

(2)使用和接触化肥、农药的数量、程度和持续时间。

(3)周围“三废”的排放情况。

(4)畜舍附近是否安放灭药及消毒情况。

(5)野生动物猎捕的方式,是否药杀致死。

2.发病情况。应仔细询问中毒后发病症状,动物中毒常在神经、循环、消化、呼吸和泌尿、生殖等方面发生变化。畜禽常见毒物中毒的主要症状见表3-4。

表3-4 常见毒物中毒的主要症状

(二)感官检查

1.中毒畜禽肉。中毒畜禽的胴体一般缺乏毒物所致的特征性或具有启示性的病变。但某些毒物中毒可引起皮肤和肌肉组织显示明显病变,如急性黄曲霉毒素中毒,使全身皮下脂肪呈不同程度黄染;急性蕨中毒的体表各部可因注射、刺伤、撞击等引起皮下血肿;铅中毒的皮下组织出血,肌肉苍白,柔软或呈煮肉状;灭鼠灵中毒引起全身皮下组织、血管外围组织出血,如屠宰解体之前间隔过长,因血液自溶而出现黄疸等。

此外,中毒畜禽肉在放血程度、杀口状况以及血液沉积现象等方面,与病、死畜禽肉的变化基本相同。

2.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类。鱼类长期生活在有害物质(如重金属汞、镉、铜,农药,化肥等)污染的环境下,体内可蓄积大量毒物。因此,应重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水产品的卫生检验。其检验内容和方法大体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闻嗅鱼的鳃部有无特殊气味。当闻嗅到鳃部如有大蒜味,提示鱼体含有机磷;散发漂白粉味或六六六粉味,提示鱼体可能含有机氯;散发臭药水味,可能含有酚类;若水源被工业污染,则鱼鳃部散发被污染水的固有气味,等等。为了进一步证实其异味,可取鱼鳃部,用酒精棉球烧灼或煮沸后,立即闻嗅。

(2)眼观鱼体有无畸形。药物慢性毒杀或水源被工业废水污染的鱼,经世代交替引起变异,可出现鱼体表局部或周身凸凹不平,鱼体弯曲,鱼体后部萎缩等畸形现象。

(3)观察鳞片颜色,手拨鱼鳞有无脱落现象。良质新鲜鱼,鳞片鲜明有光泽,且贴附鱼体牢固,用手倒剥鱼鳞不易剥落。毒杀药水鱼,有害、有毒物质(包括药物)污染的鱼,鳞片光泽较差或暗淡无光,用手倒剥鱼鳞容易剥落。

(三)毒物检验 兽医临床上对动物中毒的综合诊断主要依据是某种毒物引起的特征性症状、特征性病理变化、明确具体的致病原因及毒物分析结果。但集贸市场检验不可能全部掌握上述资料,其中毒物检验对最后结论有着极重要的价值。因此,对某些毒物采用一些简便、快速、准确的现场检验方法是很必要的。检验时按常规方法采取病料先作细菌学镜检,用以排除某些传染病,然后综合前述检查的结果,确定毒物鉴定的分析项目,立即进行毒物检验,在化验过程中如发现有疑问或拟检项目比较复杂,应送专门检测部门确诊。

(四)卫生评定

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销售,应予销毁。

(1)中毒致死(包括毒死的鸟、兽)或原因不明的畜禽中毒肉和野生动物肉。

(2)因毒物污染致死的鱼类及其他水产品。

(3)确认为有机磷农药、有机氯农药、重金属、砷制剂、甘薯黑斑病等引起中毒的畜禽肉品。

(4)中毒后在濒死状态下屠宰的肉。

(5)凡有条件利用的中毒肉,当继发感染或污染了食物中毒菌时。

2.经紧急屠宰的中毒畜禽肉属于下列情况者,经适当处理后准许出售。

(1)某些饲料中毒,如食盐中毒、酒糟中毒、尿素中毒等的畜禽肉,内脏须废弃,肉可供食用。

(2)毒或毒虫咬伤而被迫急宰的畜禽肉,在仔细切除和清除咬伤部位后,可供食用。

(3)氰化物引起的中毒,内脏须废弃,肉的利用以谨慎处理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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