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执行有关农药使用的法令

出处:按学科分类—农业科学 中国农业出版社《保护地蔬菜病虫害防治手册》第299页(584字)

【释文】:

国家为安全使用化学农药,多次颁布了有关的规定,以保证农产品的农药残留量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残留极限。1978年、1982年、1983年农业部、卫生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都先后联合发布规定、通知,要求全国认真按国家要求,禁止在蔬菜上使用高毒农药,和安全用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41条也明文规定国家以法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健康,对出售有毒物质污染的食品,按食用后中毒程度的轻重予以处理。1995年国家农业部、卫生部、国内贸易部、国家环保局、国家工商局5个部局,又联合发出了《关于严禁在蔬菜生产上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确保人民食菜安全的通知》,提出了具体要求、做法,以求从根本上保证人民食菜安全。1997年5月国家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中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第四十五条对使用农药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做到安全合理用药,除必须做到以上几点外,还必须建立植保专业责任制,控制和防止高毒、高残留农药进入大棚、温室等保护地。城市菜区设立蔬菜农药种子门市部或蔬菜植保咨询部,专门供应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宣传科学合理用药的技术,对保证生产的蔬菜上无农药污染,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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