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人风俗习惯法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南人民出版社《澳门手册》第70页(1179字)
1820年葡萄牙建立君主立宪制度以后,本土与属土享有相同的政治法律地位。但其可行性很小。1838年宪法和1852年修正案允许海外属地制定特殊法律,试图照顾到各地的文化差异和实际情况。但是至19世纪末海外属地管理制度并无任何重大突破,只是在海外实施1867年《民法典》时,1869年11月的法令照顾到印度邦和澳门及帝汶当地居民的风俗习惯。对澳门,该法令明确规定,《民法典》不适用于检察长依华人风俗习惯办理的案件。所以,尽管中国官府1849年被迫撤离澳门,但居澳华人仍维持特殊的管辖权,只是交由检察长负责。1847年华务检察官署直属政府秘书处后,检察长的主要职能转为处理华人之间及华人为被告的案件。在民事、商事方面,1862年华务检察官署的章程有所规定,但不够明确,几乎由调解人和检察长自由仲裁决定。这样,葡萄牙海军暨海外事务部于1909年6月17日颁布《华人风俗习惯法典》。该法典以两广地区传统法律规范为蓝本,对澳门华人的婚姻继承问题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根据这个法典,华人之间依中国传统方式缔结的婚姻获得承认,丈夫可以纳妾,但妻子通奸时,丈夫则有权通过司法程序提出离婚。妻子即使因为不育、患病、损害丈夫名誉、搬弄是非、小偷小摸甚至呷醋,均可能被休。离婚时,儿女归男方,财产分配也对男方有利;寡妇再嫁时则当侍妾看待。此外,财产继承亦全归儿子,女儿则全无权利。由此可见,女方权利虽获法律保障,但男女地位仍不平等。特别是法典第八条,将《大戴礼记·本命篇》(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盗窃)以及《列女传·宋鲍氏女宗》(妒、淫辞、盗窃、长舌、骄侮、无子、恶病)等中国传统的“妇有七去”之道正式法律化。这显然属中国封建社会的糟粕。1940年,葡萄牙政府与罗马教廷签订政教协定,承认依天主教仪式举行的婚姻。鉴于殖民地土着居民与欧洲人及其同化者民事身份的显着不同,新的婚姻制度在殖民地难以实施,因此需要对殖民地婚姻制度进行修订,以删除与葡萄牙公法和宗教道德原则相违的条文。虽然在葡萄牙法制中澳门不存在“土着”,但是,辛亥革命以后,中国的家庭法以及华人的思想观念产生急剧转变,提倡男女平等。因此,1933年澳门政府委任一个小组研究修订《华人风俗习惯法典》。1948年7月24日,这个法典被撤销。此法典虽被撤销,但不是澳门华人婚姻继承特殊制度的结束。相反,葡萄牙第36987号法令明确承认澳门法律的多元化,依国际私法一般原则首次将中国法律效力延伸到澳门。这一法令,并未因葡萄牙1967年修改生效的新《民法典》而失效,澳门也未跟随中华人民共和国1949年的成立及中葡两国1979年建交而采取新政权的法律(中国分别于1980年和1985年颁布新的《婚姻法》和《继承法》),直至1987年颁布《澳门民事登记法典》才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