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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政治体制的演变

书籍:澳门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南人民出版社《澳门手册》第79页(1562字)

中国秦朝设立郡县制,在行政划分中,澳门作为百粤海屿之地,隶属南海郡管辖。由于中国历史上战乱频繁,朝代更迭,直到南宋绍兴二十二年(1152年)成立了香山县,香山县设立了10个乡,将澳门明确划入长安乡管辖。明洪武十四年(1381年),香山县改乡的称呼为坊都,长安乡也就改为恭常都。澳门自明至清都隶属于这个行政范围内。自明嘉靖年间葡人租居澳门后,在澳的葡人和华人日益增多。特别是葡人为了贸易利益,内部产生了一系列摩擦。1583年,居澳葡人进行首次选举,正式成立了议事公局或议事会。这次带有自发性的选举,基本上奠定了葡人在澳门400年政治体制的基础。17世纪至18世纪中叶,葡国派往澳门的总督又叫兵头,仅有军事权。到1783年,葡国女王唐娜·玛利亚一世颁布了《皇室制诰》,要求议事会将账目提交给总督和王室委派的大法官,并授权总督管辖在澳葡人,并对议事会有否决权。在不断的摩擦和斗争中,总督才逐步获得更多的管辖权。从此澳门的政治体制殖民色彩更加浓厚。在葡人自治机构的争斗中,明清两朝一直对澳门实行着有效管理,在澳门设有衙门、海关、税馆等,并一直有官吏驻守澳门。直到鸦片战争后1849年,澳门总督亚留强行扩界侵地,赶走清廷驻澳机构和官员。1887年,清廷与葡萄牙签订《中葡会议草约》,将澳门无偿租给葡萄牙,承认葡人在澳门的管制。葡萄牙自1616年开始委任第一位总督(实际上未到任)至今,历届澳督基本上是由军人担任,只有3位文职人员,其中的巴波沙曾3次担任澳督,第125届的澳督马俊贤,只干了一年,就因所谓整合问题辞职,第126届的文礼治也因金钱问题提前辞职。从18世纪下半叶开始,葡人对澳门的管理和政治体制的运转,一直是靠总督来推行。到现代,总督的权力扩展到除在澳门代表葡萄牙的法院以外的政府其他所有权力机构。总督在政治上向葡萄牙总统负责,其任期一般是与总统共进退,但无明确规定,如澳督韦奇立将军在总统换届时仍被留用。澳门现在的行政体制是在1976年颁布生效的《澳门组织章程》上建立的,即与总督平行的有:立法会、法院、检察院。该章程经1990年修正后,澳督还可根据澳门司法高等委员会和澳门司法委员会的建议,委任澳门各级法院的院长和法官、检察院的助理总检察长、检察长和检察官。立法会23名议员中,规定澳督直接委任7名。澳督授权政务司进行行政管理。截至1996年12月,澳督下设7个政务司,分别管辖28个司,12个司级或总督顾问级办公室,另外还设有澳门市政厅、海岛市政厅,以及6个行政、财务独立的机构: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民用航空局、澳门基金会、澳门大学、澳门理工学院。还设有独立的反贪污暨反行政违法性高级专员公署,以及直接对澳督负责的咨询会、过渡期事务委员会。从形式上看,澳门行政架构还可分为中央行政与地方行政。所谓中央行政即总督所直接指挥的各政务司。地方行政即澳门市政厅、海岛市政厅,具有法人资格,是对各自地盘独立行事并进行自治的权力机构。但要接受澳门政治机关如总督、立法会、市政议会的监督。实际上,澳督通过政务司及其下属机构,管理澳门的一切事务。澳督还是咨询会的当然主席,可决定立法会的选举日期,可无须邀请列席立法会议并发言。有权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令。必要时,还可以公共利益为理由,向葡萄牙总统建议下令解散立法会。在行政架构中,立法会、咨询会、市政议会中除了总督直接委任的议员外都有直选议员和间选议员。但澳门本地具有选民资格的人当中参与并关心选举的人数却非常少,甚至有的参选人还有黑社会的背景。澳门目前的政治体制既不是西方民主政治制度的三权分立模式,也不是百分之百的民意代表机构,而是一个特殊历史背景下形成的正在朝民主迈进,又步履蹒跚的、过渡性的政治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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