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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务协定

书籍:澳门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南人民出版社《澳门手册》第78页(447字)

1948年3月12日,中国政府与澳门政府在澳门订立的协定。共5条,主要内容有:(1)澳门政府禁止一切船舶于夜晚自澳门境内驶往中国,或自中国境内驶往澳门,但遇险船舶或经澳门政府与中国拱北税务司另行商定者,不在此限。(2)澳门政府为协助中国政府防止私运属于中国海关所规定之违禁、禁止及限制物品,或中国政府所颁进出口贸易办法附表所列暂行停止及禁止运输物品前往中国起见,对于该项物品不得发给出口许可证或装船准单。上项物品清表应由拱北关税务司随时送达澳门政府查照。(3)澳门政府应责令结关前往中国船舶之船主向澳门政府呈递出口仓口单,澳门政府应将该项出口仓口单签证属实,于该项船舶结关前以副张送达拱北关税务司查照。(4)澳门政府应责令由中国到达澳门或由澳门结关前往中国之中国船舶或民船,将行程簿或民船往来挂号簿呈送澳门政府签订,并注明到达或结关日期。该协定签订的目的是,澳门政府期望与中国政府互相合作,共同防止走私,增进与确保华南一带及澳门地方之长期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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