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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

书籍:澳门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南人民出版社《澳门手册》第270页(562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中葡两国政府经过谈判,1987年4月,正式签署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国政府在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同时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1993年3月31日,全国人大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和《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保持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澳门特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享有高度的自治权。澳门特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中央人民政府授权澳门特区自行处理中、葡关于澳门问题联合声明附件一第8节所规定的各项涉外事务。澳门特区政府和立法机关均由当地人士组成。行政长官在澳门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担任主要职务的官员由澳门特区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澳门特区立法机关的多数成员通过选举产生。行政机关必须遵守法律,对立法机关负责。澳门特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法院,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葡文。澳门特区除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外,还可使用区旗和区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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