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负责管理澳门特区的防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南人民出版社《澳门手册》第280页(753字)
澳门基本法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防务。”这是中央人民政府在澳门特区行使的、体现国家主权的又一权力。“防务”是指防止外敌入侵,与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有关的事务。基本法中规定的“防务”,是澳门特区范围内对外防御的有关事务。基本法只原则规定了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澳门特区的防务,特别是关于驻军问题,没有具体规定。其一,中葡联合声明规定了我国政府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没有关于驻军的规定,仅原则规定了“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防务”。基本法就是要把中葡联合声明中已载明的我国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其二,基本法没有明确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要在澳门驻军,这既体现了国家主权原则,又照顾到了澳门的实际。在这个问题上,澳门的实际是:(1)澳门地方狭小,仅17平方公里,惟一的陆上通道也与内地珠海拱北相连;澳门三面环水,均处于我国领海的包围之中。(2)澳门多年来已无军队驻守。葡萄牙占领澳门之后,长期在澳门都有军队驻守,主要是来自葡萄牙的军人和其他殖民地的士兵。1974年葡萄牙“四二五”革命成功后,葡萄牙宣布澳门不再是葡萄牙的殖民地,而是葡萄牙管辖下的中国领土。1975年底,葡萄牙将全部军队撤离澳门。1976年1月,成立澳门保安部队,负责维持澳门的社会治安,保护市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安部队司令由葡国高级军官担任,澳督提名,葡萄牙政府批准,其级别与政务司相同。保安部队下辖司令部、治安警察厅、水警稽查队、消防局、市政警察等。可见,在过去的10多年间,澳门只有负责维持社会治安的保安部队,而没有专责防务的军队。所以,基本法关于澳门特区防务的规定,既维护了国家主权,又符合澳门的实际情况;既坚持了原则,又具有相当的灵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