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区对外的司法联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南人民出版社《澳门手册》第313页(949字)
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澳门特区将成为我国统一国家内一个单独的司法区域,在解决法律冲突、确定管辖权及其他经常性司法行政事务上,将遇到复杂的对外司法联系问题。基本法对此作了原则规定。(1)与我国其他地区的司法联系和协助。目前,澳门有大量跨海域案件不断出现,如亲属财产关系、商务纠纷等各类民事诉讼,需要澳门与内地通过司法协助解决有关问题。这对双方并没有拘束力的协议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时,带有随机性和不稳定性。澳门特区成立后,通过其本身司法体制依法行使管辖权,在适用法律、司法组织及审判程序方面完全自成一体,不与我国其他地区发生关系,但在具体处理涉及祖国内地其他地区的法律事务时,则不可避免地会与国内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如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发生联系,如向这些机关送达文件、传讯证人、收集证据、执行判决等。基本法为建立这项制度和办法作了原则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澳门特区作为具有独立司法权的地方司法区域,获得授权可与全国其他地方的司法机关直接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通过对等协商,依法形成具体协议,采取行之有效的制度和办法。(2)与外国之间的司法互助。基本法规定:“在中央人民政府协助和授权下,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与外国就司法互助关系作出适当安排。”目前,澳门是作为葡萄牙行政管理下的特殊地区与其他国家发生联系的。葡萄牙参加的一些涉及司法管辖权和互助关系的双边和多边国际公约,有些早已延伸到澳门适用。如1952年5月在布鲁塞尔签订的《统一船舶碰撞民事管辖权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和《统一船舶碰撞或其他航行事故中刑事管辖权方面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1954年3月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等。澳门与外国的司法协助基本上是依据这些条约进行,并无单独与外国签订司法协助的先例。1989年澳门正式加入国际刑警组织,在共同打击国际性犯罪方面进行合作。中葡联合联络小组已就1999年后澳门特区继续保持在这一组织中的地位和有关活动问题达成协议。中国已与一些国家建立有关民事和刑事的司法互助关系,并签订了双边协定。这些条约目前不能适用于澳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