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会计师实用全书》第202页(256字)
又称提前解散。指合营期限届满之前出现特殊原因,造成该合营企业不能继续经营时而宣告的解散。其特殊原因有:(1)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2)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资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所规定的义务,致使该企业无法继续经营;(3)因严重自然灾害、战争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企业发生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4)合资企业未达到生产经营目的,同时又没有发展前途;(5)出现合资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其它解散原因。提前解散时,应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