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56页(1304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设立的常设性工作机构。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委员长会议在代表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了八个专门委员会,即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是: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提出报告;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对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民族委员会还可以对加强民族团结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审议自治区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它的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律案,根据代表、常委会委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地方、各部门的意见,提出对法律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其他专门委员会就有关的法律案向法律委员会提出意见。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以前,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的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时,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国家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的部分调整方案时,向常委会提出对部分调整方案的审查结果报告。外事委员会审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的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会议和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专家若干人为顾问。顾问可以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顾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各专门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承办各专门委员会职权范围内需要处理的各项具体事务。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