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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使用权”和“场地使用费”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会计师实用全书》第204页(370字)

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区别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性质不同。“场地使用权”是中方投资者以场地使用权的价值向合资企业投入的一项无形资产、而“场地使用费”则是合资企业按期向中国政府缴纳的租用土地的租金费用。(2)摊销方式不同。“场地使用权”按帐面原价和规定的使用年限进行分期摊销,作为每期的管理费用;而“场地使用费”是按租用协议规定,定期支付,作为当期的管理费用列支,如每年或每季支付一次时,则应采用待摊或预提费用方式,按月计入费用。(3)补偿方式不同。“场地使用权”作为中方投资额的组成部分,年终按出资比例从利润分配中获得补偿;“场地使用费”作为租用场地费用支出,从本期实现的收入中获得补偿。两者之间的联系是,确定“场地使用权”原价时,要考虑同类场地所规定的使用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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