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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度对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核算作了哪些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会计师实用全书》第205页(630字)

《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对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核算作了许多新的规定。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折旧方法。固定资产折旧一般采用直线法,不宜采用直线法的,也可以采用工作量法。企业需要加速折旧的,一般只限于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因为这两种方法与采用直线法所规定的折旧年限挂钩,随意性小,比较合理。(2)应计折旧额的计算。固定资产应计折旧额的计算一般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和分类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率根据固定资产的原价、估计残值和使用年限计算确定。估计残值一般应当不低于原价的10%。(3)折旧计算的起讫时间。固定资产应自投入使用的次月起,按月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继续使用的,不再计算折旧;提前报废的,不补提折旧。(4)折旧年限的确定。新制度规定:企业经营期限(如合资、合作期限)或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尚可使用的年限短于规定的正常折旧年限的,经批准后,可按经营期限或尚可使用的年限确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5)其它一些特殊规定,如因扩充、更新和技术改造增加价值而调整原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根据调整后原价、已计折旧、估计残值和尚可使用年限计算折旧、筹建期间用于本企业施工的固定资产可一次或分期计入有关工程成本;筹建期间使用,但与工程施工无直接关系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应计入开办费;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和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应当计算折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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