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会计师实用全书

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如何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分级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会计师实用全书》第403页(934字)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企业单位财务隶属关系组织实施。按财务隶属关系不便组织实施的,可结合行政隶属关系组织实施。按财务和行政隶属关系均不便组织实施的,可结合属地关系组织实施。无论按上述何种关系组织实施,都要贯彻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不重不漏的原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以下企业单位的产权登记管理:(1)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公司和在国家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公司。(2)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由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事业单位及全国性社会团体设立的直属公司和企业单位。(3)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国家级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上所述公司、企业单位下属的各级企业单位的产权登记,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可根据具体情况,依据产权关系,委托其主管单位办理,也可委托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具体委托事宜,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商同其主管单位或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另行规定;在国家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办理产权登记。通过资产纽带与核心企业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紧密层成员企业,不另进行产权登记,其办理工商登记所需的资信证明,由核心企业审查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后出具。企业集团核心企业进行产权登记时应以汇总或合并的财务会计报表为依据。与核心企业无资产纽带关系,或资产纽带关系不能确认的成员企业,按本实施条例第三条即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以下企业单位的产权登记管理:(1)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直属企业单位、企业集团公司;(2)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批准,由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设立的直属企业单位;(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委托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单位;(4)省级公司、企业单位下属各级企业单位的产权登记,可参加本条列第五、六条的精神,由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具体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以下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本级企业单位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的企业单位的产权登记。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