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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企业名称专用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会计师实用全书》第405页(674字)

根据《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企业申请登记时,企业的名称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准予登记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所谓专用权即专用的权利。企业名称专用权有两层含义:(1)“使用权”,即该企业名称仅允许该企业使用。(2)“禁止权”,即该企业名称不允许其他企业冒用,否则谓之侵权,将受到有关部门的制裁和制止。企业名称专用权具有如下几个特征:(1)“独占性”,即排他性。该企业名称只准该企业名称拥有者使用,其它企业不得擅自使用;(2)“时间性”,即企业名称专用权并非无限期的权利,企业名称专用权从企业成立时生效,到企业终止时消失;(3)“地域性”,即企业名称专用权并不是在任何地方、任何国家都享有这种权力,它的使用范围有严格的地域限制,超过这个地域限制,企业名称专用权不发生任何效力。企业名称专用权的享有范围:(1)凡企业名称冠以市名或县名的,在同一市、县范围内,同行业企业不得再申请使用与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混同或近似的名称,即同行业企业不得重名;(2)凡企业名称冠以省名、自治区名而不冠市名、县名的,在同一省或自治区范围内,同行业企业不得再申请使用与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混同或近似的名称;(3)凡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冠以“中国”、“中华”字样的全国性公司,在全国范围内,享有企业名称专用权。企业名称,特别是在社会上、在消费者心目中享有崇高声誉的企业名称,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所以,国际上把企业名称列入工业产权的范畴,依法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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