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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中如何进行适当的价格类型替代?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会计师实用全书》第487页(703字)

资产评估估价标准是以资产业务的具体性质、评估目的和前提条件为基础,运用相应的价格类型进行估价。原则上讲,评估目的或资产业务与价格类型是匹配的,且具有唯一性。但是,在评估实务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进行价格类型替代是必要的,并且可以提高评估质量和资产业务质量,也便于实际操作。但是,不管怎样的价格替代,都是在承认估价标准的前提下进行,以更好地接近估价标准的要求为替代的基本原则。(1)按最优利用的状态来评估资产价格。在整个公司经营前景不佳,而部分经营项目具有较好前景时,要对公司资产进行分解评估;在企业清偿的评估中,清偿若能获得财务支持,或与债权人达成谅解协议,最终可以按公平市场条件对资产变现,资产的价格就不适用清算价格标准,而是根据二种市场的不同情况,采用变现净值标准或收益现值标准。(2)资产及其业务本身的性质所引起的替代。货币性资产和准货币性资产本身限制了资产计价概念的多样化,使其合而为一;在预期收益波动很大的不确定状态下,本来适用收益现值标准的业务,以可计量的,具有稳定性的重置成本概念替代不定的预期收益计算,可增强评估的可靠性和客观性;产权变更发生在同一所有制内部。由于经营主体的相对独立,比较适用于收益现值标准,但必要时亦可适用重置成本标准。(3)由于评估条件的限制,在执行评估标准时,进行必要的有效替代。诸如市场交易不活跃、多种收益并存,难以确定以及评估机构数据库和其他来源均无法获得相应资料,都要进行替代。(4)有关法规所允许的替代,国家税法允许的价格替代,可以成为纳税义务人资产估价的依据;以资产保全为目的的评估中,国家亦制定法规统一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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