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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关”对我国利用外资政策有什么影响?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会计师实用全书》第680页(493字)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利用外资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外资已成为带动我国经济快速增长的一大动力。与此相适应,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一个多层次,多门类的外资法体系,可以说基本上形成了利用外资的较好的法律环境,对外国投资者比较关心的问题,如国民待遇问题、工业产权保护问题,征收问题,关于投资本金和利润汇出问题等,都做出了保护的规定。但是,以关贸总协定的有关规定对照我国现行的做法,仍存在着几个较突出的问题:(1)“外汇平衡”问题。由于我国外汇短缺,实行外汇管制,一般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自身维持外汇收支平衡,原则上要求所有外商投资企业自行解决外汇问题,国家一般不对企业承兑人民币,提供外汇,这与总协定有关原则相抵触。(2)外销比例问题。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产品出口或大部分出口是批准建立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是外商独资企业的主要条件之一。这种未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表明的规定,不符合总协定的透明度原则。(3)地区差别问题。我国经济特区、开发区、开放城市等,在外商投资的税收减免、审批权限、资金和利润的汇出等方面都与其它地区有差别,与总协定全国法规统一的要求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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