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的退休制度
书籍:香港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河南人民出版社《香港手册》第152页(506字)
根据香港政府铨叙条例的规定,公务员退休年龄为55岁,纪律部队人员可在45岁之后提前退休。其他公务员在50岁之后可申请提早退休。如果因为移民或健康原因,也可放宽到45岁申请提前退休。如果没有达到上述条件而离职者,则不会得到补偿。除合约公务员不存在退休问题外,香港公务员的退休制度主要分为长俸和非长俸以及短期服务退休等。1985年以前,长俸公务员退休,连续服务10年以上者,在下列情况下退休,可获发给长俸,直到去世:不论男女达到55岁正常退休年龄者;达到45岁获港督批准提前退休者;因病不能工作者;因职位取消而需退休者;因所属部门改组裁员而被迫退休者。1986年,港府公布的新长俸制度除将公务员的退休年龄由55岁延长到60岁,海外公务员的退休年龄为57岁,但布政司和财政司不受此限制以外,又修改了以下内容:退休公务员一次性领取的退休金,最高增至50%,每工作满一个月可获长俸因子的1/675,任满10年离职的公务员,到退休年龄时有领取退休金的权利。非长俸公务员退休后,只能领取年积金,而不是长俸,其他条件与长俸公务员相同。另外,还有短期服务退休、因病退休等退休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