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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的监督机制

书籍:香港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河南人民出版社《香港手册》第176页(1138字)

香港的廉政公署被人们普遍认为是一个权力超然的执法部门,如何保持自身的廉洁也是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其难度也相当大。廉政公署多年来在肃清贪污贿赂廉洁政制过程中为社会树立起了较为良好的印象,并且在国际反贪污机构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说明它在加强自身监督与制约的“防腐机制”建设中取得了比较满意的进展。廉政公署的制约监督机制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1)法律制约。从《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和《防止贿赂条例》的内容可以看出,法律赋予了廉政公署独特超然的权力,同时也对廉政公署行使权力时以相当严格的限制,使各方面的权力在互相制约中实现平衡操作,以免引起滥用职权或以权谋私等不良后果。法例中规定的限制措施主要如:专员受香港总督制约,由总督委任,又受其管辖;在调查权方面,如果没有授权而假称获得适当授权即属违法,一旦定罪就要受到罚金20000港元监禁1年的处罚,其他如搜查权、拘留权、限制处置财产权以及扣押旅行证件权和拘捕行将离港者的权力等都在法例的有关条款中作了明确的制约规定,而且非常具体,可操作性强。(2)建立各种咨询组织,监督与制约相关部门的工作。例如,贪污问题咨询委员会可以就政府内外香港地区的任何贪污问题向廉政专员提供情况和意见,并为此经常讨论廉政公署的政策、开支预算,审议周年报告;必要时促请总督关注廉政公署任何方面的工作或遇到的问题。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主要监察廉政公署执行处的工作,接受举报资料和处理举报的报告书,接受调查贪污案件的报告书并就应追查律政司不予检控或警戒的案件提出建议,就廉政公署范围内调查贪污案件所得资料向专员提出分送有关的部门和人士,就专员向委员会提出的事项或主动就其他事项提供意见。防止贪污咨询委员会的监察对象是廉政公署的防止贪污处,它审阅防贪处所有的工作报告,并可接受或要求廉政公署报告有关政府机构、公共机构及私人机构在工作方式及工作程序上容易招致贪污的地方,提示廉政公署专员应予审查之处和审查的先后次序;根据提出的各项审查工作建议并提示专员应采取的进一步行动,监察廉政公署对各项建议实行的情况。社区关系市民咨询委员会主要监察廉政公署社区关系处的工作,对廉政公署在如何取得市民对反贪污工作的支持、引导市民提高对贪污危害性的认识等方面向专员提出建议,接受或要求社区关系处就上述问题进行工作的报告,衡量市民对廉政公署工作和对贪污问题的态度。(3)廉政公署事宜投诉委员会。这是对投诉机构的制约机构。在正常情况下,它审查市民对廉政公署及其职员的投诉。主要任务是监察廉政公署对任何人就廉政公署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处理办法;审查廉政公署的工作程序是否有误而招致投诉;适当时候向专员或总督提出有关肃贪倡廉方面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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