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的任期和辞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31页(650字)

根据各国的立法经验,行政首长任期不能太长,也不宜太短。任期太长,连任次数太多,容易产生积弊;任期过短,不能连任,轮换太多,又不利于积累工作经验,制定较为长远的计划。《澳门基本法》于是采取折衷办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长官任期为5年,连选得连任一次,即任期最长不超过10年。这一任期,不长也不短,比较适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实际。

为了保证行政长官的地位和权威,以便于行政长官有效地行使职权,《澳门基本法》关于行政长官,只规定了任命,并没有规定罢免。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于行政长官的任职没有任何限制或制约。《澳门基本法》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行政长官必须辞职:①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②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新选出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2/3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在30日内拒绝签署;③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关系到澳门特别行政区整体利益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新选出的立法会仍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澳门基本法》对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与出缺问题也作了规定。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如休假、患病时,由各司司长按各司的排列顺序临时代理其职务,直至行政长官恢复履行职务为止。各司的顺序则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规定。行政长官基于某种原因不能再履行职务而出缺时,应在120天内依法产生新的行政长官。新的行政长官产生之前,由各司司长按各司的顺序临时代理行政长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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