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的消灭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543页(1461字)

刑事责任消灭是指经过一定的追诉时间而没有追诉,或出现一些特定的情况以致刑事责任消失。

刑事责任消灭的情况,《澳门刑法典》规定,有以下几种:

1.属于追诉时效届满而消灭

从实施犯罪时起,其时效追诉权行使的时间为:可处最高刑期15年以上的为20年;最高刑期10年至15年的为15年;最高刑期5年至10年的为10年;最高刑期1年至5年的为5年;不属上述情况的为2年。

由于犯罪性质的不同,追诉时效开始的时间亦有所不同。一般的犯罪,从事实既遂之日开始。如属继续犯,则从既遂状态终了之日开始。如为连续犯及习惯犯,则从作出最后行为之日开始。如为未遂犯,从作出最后的实行行为之日开始。如为从犯,其追诉时效开始时间应与正犯相同。

刑事责任的追诉时效亦可中止或中断。属于追诉时效中止的原因是:①有关部门作出诉讼通知,但如属缺席审判者,追诉时效不中止;②不法分子已在本地区以外服被剥夺自由的刑罚或履行被剥夺自由的保安处分。中止时效的原因消失时,追诉时效又继续进行。

追诉时效中断的原因或情况是:①行为人已被通知作为嫌犯被讯问;②已对行为人实施强制措施;③有关部门已作出控诉批示的通知;④法院已定出在缺席审判的诉讼程序中进行审判的日期。中断原因消失后,时效期间又重新开始进行。

2.属于刑罚和保安处分的执行时效届满而消灭

属于这种情况的是:被判15年以上徒刑的,执行时效完成期间为25年;被判10年以上徒刑的为20年;被判5年以上徒刑的为15年;被判2年以上徒刑的为10年;其余情况的执行时效期间为4年。

上述时效从裁判确定之日起进行。期间届满时即为时效完成,刑事责任即告消灭。

被判剥夺自由的保安处分的执行时效为15年。非剥夺自由的保安处分的执行时效为10年。

刑罚及保安处分的执行时效,亦得由于一定原因的出现而中止或中断。中止的原因是被判罪者正服另一种被剥夺自由的刑罚,或履行另一被剥夺自由的保安处分。中断的原因是:执行刑罚及保安处分、被判罪者越狱逃跑或被判罪者身在不能被引渡或捉拿的地方,以致不可能执行刑罚及保安处分。每次中止或中断的原因消失后,执行时效重新开始进行。为便于计算时效期间,刑法典规定,从刑罚及保安处分的执行时效开始进行起,在不计算中止、中断的时间下,经过正常的时效时间另加该期间的1/2时,该时效即告完成。

3.由于犯罪人的死亡、被大赦、普遍性赦免和特赦,其刑事责任亦随之消灭

行为人死亡,不仅使刑事程序消灭,亦使被判的刑罚或保安处分同时消灭。大赦使刑事程度消灭,如属已判罪的情况,大赦不仅使刑罚及其效力终止执行,亦使保安处分终止执行。普遍性赦免使全部或部分刑罚消灭。特赦使全部或部分刑罚消灭,或使刑罚由法律规定的另一种对行为人有利的刑罚所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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