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动进口许可制的主要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49页(850字)
(1)应有关利益成员的要求,必须提供有关信息,包括贸易限制的管理、近期签发的进口许可证、许可证在供应成员之间的分配情况以及进口许可证管理产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的统计。
(2)进口许可证管理的配额,应在规定的时限期内,按照各成员政府和贸易商熟悉的方式公布以数量或金额方式实施的配额总量、配额始末日期及其任何变化。如果提前开放配额日期,必须按规定事先公布。
(3)如果配额是在供应成员之间进行,则应将分配情况立即通知所有与该产品有利害关系的成员。
(4)凡符合进口成员法律和行政管理要求的任何个人、企业或机构具有同等资格申请许可证。若未获得批准,申请者可以要求告知理由,并有权按国内立法或诉讼程序上诉或要求复查。
(5)如果申请是按先来后到的原则处理,审批的期限不应超过30天;若是同时处理所有申请,审批期限不应超过60天。
(6)许可证有效期应合理,不应短至阻碍货物的进口。
(7)如果实行配额管理,不应影响配额的充分利用。
(8)在分配许可证时,既应考虑申请者的进口实绩,也要考虑向新的进口商合理分配许可证,特别是进口来自最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成员。
(9)如果许可证管理不在产品供应成员之间分配配额,许可证持有者可自行选择进口来源;若配额是在供应成员之间进行分配,许可证上应列明哪些国家。
(10)对因符合正常商业惯例的微小误差而造成进口货物的数量超过前一许可证上规定的水平,可在以后分配许可证时作出补偿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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