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端解决机制的救济方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135页(613字)
争端解决首先要达成双方同意的解决办法;第二是撤销被认定不符合世贸组织某一协议的措施;第三是使违反协议的成员对造成的任何损害作出适当的补偿;第四是报复,正式的说法是“要以歧视性地针对另一成员暂停实施适用协议下的减让或其他义务”。对于被认定在争端中犯错误的成员,这种报复的最终制裁无疑是一种有力的引诱性条件,使之通过撤销违反承诺的措施或通过给补偿来解决问题。
《谅解》对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形式规定了详细的规则,其目的:一方面尽可能将报复措施限制在造成损害的同一领域;另一方面允许受损害的一方得到足够的补偿,即“相当于利益丧失或减损的程度”。总的原则程序是:起诉方应先寻求在对其利益丧失或减损的部门进行报复,例如有关措施造成了货物贸易方面的损害,可以通过对撤销影响货物贸易的减少来得到补偿。对服务贸易部门的损害应先通过对相同的部门采取行动来得到补偿;对知识产权有关的问题也是如此。但是,如果受损害方认为这样做是不实际的或无效的,则在该协定的其他部门协议中进行,若仍无效,甚至在情况非常严重的时候,报复可以在其他协定中进行,即可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三大协定之间进行。这种报复方式称为交叉报复。如果受影响的成员反对,认为拟议的报复措施太过分,那么,这个成员可以请原专家组的成员或一位独立仲裁人进行仲裁,仲裁的决定是最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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