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253页(368字)

大陆法(Civil Law System)又称罗法系、“罗马一德意志法系”,是始于13世纪,形成于西欧,以古罗马的《国法大全》、《法国民法典》以及仿照这两部法典制定的其他各国法律的统称。1804年3月21日颁布的《法国民法典》是一部根据古罗马法成功制定民法大典的典范,也是一部除英美法系以外的国家民法典的样板。

大陆法作为一种法律体系有两个重要特点:一是在大陆法系的国家里,它的私法的大部分领域是成文化的、法典化的;二是大陆法的国家受罗马法的影响很深,有的国家直接继承罗马法的传统。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士、奥地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西班牙、葡萄牙属于大陆法系,并随着这些国家向外扩张,影响到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法语国家和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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