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253页(404字)

英美法(Common Law System)又称普通法系、英吉利法系,是中世纪以来英国法律以及仿照这种法律制定的其他一些国家法律的总称或统称。英国遵循“先例约束力原则”,其法律来源于习惯法、判例法,实际上表现在法官的判决中,以判例的形式出现。美国独立后,基本上仿照英国的法律来制定自己的法律,所以英吉利法系又称“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一样,在世界法律体系中影响很大。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有英国、美国、加拿大、新西兰、爱尔兰、澳大利亚、印度、来西亚、新加坡以及亚洲、非洲、大洋洲原为英国殖民地的国家或采用英语的国家和地区。

英美法系国家虽然也一定程度地受罗马法的影响,但其影响的深度和广度不尽相同。目前,已有很大一部分民商规范表现为成文法,甚至法典,如美国的有的州有民法典,也有统一商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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