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民法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256页(345字)

德国民法典(Deutschland Civil Code)是指德意志帝国建立后于1900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此法典后为德意志共和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所适用,迄今仍在德国有效。法典分总则、债务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和继承法5篇,共2385条。另附施行法218条。部分条文经过多次修改,但法典基本内容未变。该民法典是19世纪末向帝国主义过渡时期资本主义国家制定的规模最大的法典。它和《瑞士民法典》一起对20世纪制定的很多民法典具有重大影响。但德国民法典许多条文具有相当大的伸缩性,司法机关有自由解释的权力。例如“债务人须依诚实与信用,并照顾交易惯例,履行其给付”,“以背于善良风俗的方法故意加损害于他人者,应向他人负损害赔偿的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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