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会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这些行为主要有哪几类?
书籍:北京奥运市民法律知识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出版社《北京奥运市民法律知识手册》第53页(777字)
场景
马立本看到报纸刊登了一篇名为《关于××企业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一案内幕揭秘》的报道,对哪些情况属于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目前,社会上针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大致有四类:
第一类基本上是属于善意的使用,但在客观上是违法的,如有的网站在向其用户传送有奥运五环标志和北京2008(含BeiJing2008)等内容的图片。
第二类是“打擦边球”,即存在一定程度的故意,使用形式多较为隐蔽,但有时规模和社会影响却很大。如有的餐馆直接以“五环”、“奥运”作为菜名,厂家则利用奥运主题进行产品促销或命名房地产的开发项目。这两类都属于国际奥委会近年严厉打击的“隐形市场”。
第三类则是利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进行有组织的和大规模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商业利益,这是严重的侵权行为。
第四类较为特殊,主要是仿造在中国以外举办的奥运会以及国际奥委会、外国或地区奥委会的特许纪念品(如目前仍在商品及包装上使用1996年奥运会吉祥物),使用上述特许纪念品的外观设计和相关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
此外,还需要注意,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在宣传奥运会的同时宣传自身形象,擅自在“新北京、新奥运”的后面加上“新××(地方)”,也是属于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