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臭氧层研究观察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49页(465字)
联合国《维也纳保护臭氧层公约》第3条研究及系统观察中规定:(1)缔约国在适宜时,直接地或通过有关国际组织,从事开创下列研究及科学评价并就此进行合作:a)可能影响臭氧层的物理及化学工序;b)臭氧层的任何改变对人类健康及其他生物学上的影响,特别是那些带有生物学影响的紫外线太阳辐射的改变对人类健康及其他生物学上的影响;c)臭氧层的任何改变对气候的影响;d)臭氧层的任何改变以及随之而产生的紫外线太阳辐射的改变对有用于人类的自然及合成物质产生的影响;e)对臭氧层可产生影响的物质、实践、工序及活动以及它们的积累的影响;f)可选择的物质及技术;g)有关的社会经济事务。(2)缔约国在适宜时,直接地或通过有关国际组织,并充分考虑国内立法以及正在进行中的国家一级及国际一级有关活动,从事促进或建立为系统观察臭氧层状况及附件1所拟定的其他有关参数的联合或补充的规划。(3)缔约国直接地或通过有关国际组织,在保证研究与观察的数据,定期或随时通过适当的世界数据中心给以搜集、证实及传播中进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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