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合作社联合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00页(183字)

民国《合作社法》第7章合作社联合社,规定两个以上的合作社或合作社联合社,因区域或业务上的关系,可设立合作社联合社。合作社联合社为法人。合作社的入社、退社、合作社联合社的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比例等事宜应按本法的规定办理。合作社联合社的责任限于有限责任、保证责任两种,合作社联合社的理事、监事,由联合社大会的代表中选任。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