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农药登记资料补偿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63页(351字)
美国《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杀鼠剂法》规定,如果相同产品申请者向首家登记拥有者支付登记资料研究费用,允许其参考首家登记者的登记资料而获得相同产品的登记:(1)可获补偿的资料包括:用于申请登记的所有资料;用于申请田间药效的所有资料;增加新用途的所有资料;为保持或保护现有登记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用于重新登记的所有资料。(2)资料补偿的期限:1969年12月31日后递交的登记资料,从递交之日起为15年。如果90天内相同产品申请者未与首家登记拥有者达成补偿费用的协议,可提起仲裁。美国环保局不参与仲裁活动,而是由仲裁员按仲裁条例进行。仲裁是最终判决,强制执行,不能上诉。如果相同产品申请者不遵守资料补偿规则,不交付补偿费用,联邦环保局可取消其相同产品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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