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农业合作社解散清偿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07页(247字)

法国1967年9月26日发布《关于农业合作社、农业合作社联盟以及农业联益公司的法令》中规定,当农业合作社或合作社联盟解散时,如清偿账务时,增加资本后的纯资本出现剩余,应符合本法令规定的条件,按下列规定办理:(1)纯资产不得分配的储备金需要捐赠时,经农业部长或省长同意,提供给农业总体利益机构及事业,或者提供给其他农业合作社或合作社联盟。(2)这部分纯资产的余额经农业部长及经济和财政部长的同意,并按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办法,可以分配给合作社社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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