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国境地带资助区域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57页(341字)

德国1986年《投资补助法》第3条规定:(1)本法所指需要资助区域为:1971年8月15日国境地带振兴法第9条之国境地带。1968年5月15日调整及德国煤矿开采及德国煤矿开采区法附件所称煤矿开采区。区域符合下列条件:其经济力明显低于联邦平均水准或明显的有降至联邦平均水准以下之虞,或该地大多数经济部门由于结构改变受到影响或有受影响之虞且该不良反应已广泛地在该地产生或可预见将于该地产生。(2)第2条第2项旅游区域为第1项意义下需要资助区域,若该地区的地点、气候、风景、居住方式或其他类似条件特别适合旅游用时。(3)第1项需要资助区域及旅游区域应于依改善区域经济结构法所制定有效计划纲要内加以确定。就此该计划纲要须于联邦公报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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