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农业课税处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70页(207字)
苏联《农业税法》第5章规定不缴纳本税的责任。根据规定,对没有及时要求其缴税的纳税人,应追缴不超过前两年的税款。对错征税款的重新审查,也不超过前两年的税款。在规定期限内不缴纳税款时,对欠税人采取下列处罚措施:(1)逾期缴税,每逾期1天处以0.2%的罚金;(2)缴纳期满后,应编制欠税人财产清单,并将欠税案件移交人民法院判决,按照清偿欠税所需的数额没收欠税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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