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人工影响天气报告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92页(289字)

美国1992年《关于人工影响天气的法律》规定,政府对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实行报告制度。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关于他们活动的信息,及时向联邦及州报告。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报告应当被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接收并编辑,这些编辑材料可以让公众知道。根据法律规定,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应当在活动的10天前作首次报告,每次1月份内要有中期报告,计划结束前要有终期报告。中期活动和终期报告要求的信息应当包括:(1)每月活动日数;(2)增加雨雪,减少雹、雾或其他的活动日数;(3)设备工作小时数(空中的或地面的);(4)播撒催化剂的类型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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