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林业用语定义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11页(408字)

缅甸1992年颁布《林业法》,共13章58条。其中第2条规定,本法中的定义如下:(1)林地指包括保留林和保护林的土地;(2)政府处置林地指在现行法律下,政府部门、组织或其他人获得种植权、使用权、受益权、继承权或转移权的土地。(3)林产品指在林地、政府处置地生产或发现的树木,树叶、花和果实,还包括野生动物和昆虫或他们的产品;(4)树木包括根、桩、茎、杖、竹、藤、兰和幼苗;(5)保留树木指根据该法被称作保留树木的树和柚木;(6)薪木指适合于做燃料的树木或木材的一部分;(7)饲养动物指由人饲养的动物,包括大象;(8)转移通行证指根据该法颁布的允许林产品由一个地区移入该国另一个地区的许可;(9)许可证指允许采伐林产品的命令,也包括允许采伐林产品的协议;(10)部长指林业部部长;(11)董事长指林业部门董事长;(12)林业官员指国家、分部、地区和城镇林业部的首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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