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泊尔未认领森林发证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35页(260字)

尼泊尔1993年《森林法》第48条规定:(1)相关森林主管部门收到认领无人认领林木者申请和证明后,应当作出调查,研究申请真伪。如果被证实是真实的,森林主管部门则应当把证书交给申请人。(2)任何人如果对主管部门所做出的决定不满意的话,则无人认领森林不属于任何人,必须服从地区森检官在15天内所做出的决定。(3)任何人没有权力要政府或森林主管部门因为拒绝宣布某人或某无人认领森林的合法性而承担损失赔偿。(4)地区森林主管部门可以出售或者分配未经证明的无人认领和漂流的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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