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1966年合作联社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23页(431字)

1966年3月9日,罗尼亚全国农业生产合作社联合会代表大会通过《农业生产合作社联合会、州联合会和全国联合会章程》,共6章41条。主要内容:第1章总则。第2章全国农业生产合作社联合会的领导机关和监察委员会,主要对全国农业生产合作社联合会代表大会、全国农业生产合作社联合会委员会、全国农业生产合作社联合会监察委员会的组成、职权、常设机关设立等作出规定。第3章农业生产合作社州联合会的领导机关和监察委员会。第4章农业生产合作社区联合会的领导机关和监察委员会,主要对区联合会代表会议、农业生产合作社区联合会委员会、农业生产合作社区联合会监察委员会的代表组成、委员组成、主要职权及常设机关设置等作出规定。第5章农业生产合作社联合会的财务手段和基金。第6章终则,规定停止活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联合会,应根据全国农业生产合作社联合会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按照法律规定来处理其财产;全国农业生产合作社联合会可以加入国际合作社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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