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比亚森林权属认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37页(275字)

赞比亚《森林法》规定:(1)总统有权依法宣布国内任何区域内国有森林、地方森林或不再是国有森林、地方森林或森林界线的变更、扩展,但国有森林、地方森林区域位于地方当局管辖范围内,非经地方当局协商同意,不得定为国有森林、地方森林;(2)总统可根据《土地取得法》规定通过购买或者强制取得的方式,取得任何土地,发展国有或地方森林。(3)所有国有或地方森林土地须专用于森林的保存和发展,防止水害、污染、干旱并保持水流,以便提供木材和其他林产品。(4)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在国有或地方林内实施本法规定的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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