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林业违法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39页(844字)
缅甸1992年《林业法》第40条规定,任何人从事下列违法活动,应当被处以5000缅元罚款或6个月监禁或两者并罚:(1)非法侵入保留林;(2)圈养家养动物或允许家养动物非法侵入保留林;(3)在保留林破坏土地,或造成土地原始条件破坏;(4)在保留林引起水质污染,或向水区投毒;(5)擅自在保留林狩猎或渔猎;(6)携带可能引起保留林火灾的火源;(7)没有得到收费站检查而转移林产品;(8)违反本法规定的规则、命令、指令或通知的其他行为。第41条规定,任何从事下列违法活动的人,应当处以1000缅元以上的罚款或者1年以上监禁或者两者并罚:(1)非法采伐、占有非柚木或保留林的林产品;(2)未得到许可,售卖和使用本法第18条中规定的林产品。第42条规定,任何从事下列违法活动的人,应当被处以2000缅元以上的罚款或者2年以上的监禁或两者并罚:(1)在保留林砍、伐、毁坏标记或以其他方式毁坏林木;(2)未经许可,非法采伐,转移、占有柚木和保留林;(3)未经许可,建立锯木厂加工林木;(4)未经许可,建立木炭厂或者烧制木炭。第43条规定,任何砍、伐、毁坏标记或以其他方式毁坏柚木或在政府处置林地上采伐、转移、非法占有木材的,应当被处以50000缅元以上罚款或7年监禁或两者并罚。第44条规定,任何从事下列违法活动的人,应当被处以30000缅元以上罚款或3年以上监禁或两者并罚:(1)拥有或伪造林业职员使用的商标锤;拥有伪造的商标锤并在林产品上附印假商标;(2)非法使用林业职员使用的商标锤或财产商标锤在林产品上附印商标;(3)改变、毁坏林业官员或其代表人附印在林产品上的商标;(4)未得到允许、改变、转移、毁坏林地的边界标志。第45条规定,任何林业职员滥用权利,违法搜捕林产品,应当被处以1000缅元的罚款或监禁1年或两者并罚。第46条规定,任何林业职员利用权力,接受现金或以违法方式参加采伐转移,占有林产品的活动,应当被处以最少1年最多7年的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