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城市公园行为禁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81页(296字)

日本《城市公园法》第10条之2规定,从事国家设施在城市公园中被禁止的行为:在城市公园中,任何从事国家设施者,都不能任意进行下列行为:(1)污损或损坏城市公园;(2)采伐竹木和采摘植物;(3)堆积土石、竹木等物品;(4)除此以外,其他显着有损公众对公园的利用的行为按政令规定。《城市公园法施行令》第18条规定,其他有损公众对公园的行为包括:(1)采取土石及其他变更土地地形的行为;(2)捕获或杀伤动物的行为;(3)在公园管理者指定区域外焚火;(4)进入公园管理者划定禁止入内的区域;(5)将车辆驶入公园管理者规定的禁止区域;(6)张贴广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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