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实验动物机构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95页(223字)
法国《关于使用动物从事实验的法令》规定:(1)从事使用动物作实验的机构必须预先向农业部长和本机构的直属部长提出联合申请和批准。(2)农业部长等根据实验机构担负的使命、拥有的设施种类和人员资格,可批准其从事全面实验或专项实验。(3)实验机构未遵守本法令规定,可修改或吊销其批准书。(4)农业部长应及时公布被批准实验机构的名单。(5)开设供实验用动物的饲养和供应机构必须预先向机构所在省的省长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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