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5年民国森林管理制度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24页(200字)
1915年6月30日民国政府农林部发布《森林法施行细则》,共20条。主要规定:(1)公有或私有森林收归国有时其补偿价值以收用当时土地及林木的市价为准,并按本细则办理查收手续。(2)森林收归国有除通知业主外,应以相当的方法公告原业主丧失其所有权。(3)依森林法规定承领荒山地造林者,应办核准手续。(4)申请增加造林面积者其增加面积不得超过100方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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