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林木采伐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49页(466字)
1951年8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委员会发布《河北省林木采伐管理试行办法》,1952年12月27日修正。共14条,共主要规定:(1)需采购木材部门须经专署同意,省财委批准,省林业局发给采伐证,方许采伐,不得以任何藉口自行采购。(2)私有成材林木,林主可以自由采伐,群众可在附近村庄和集市自由买卖一切用材。但为保持水土采伐山林时不得皆伐、片伐。(3)收购群众成材,由县人民政府指定公营企业负责。(4)林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采伐:政府及林业机构指定为保安林、防风林、防洪林及母树林;生于岩石陡坡,基岩裸露不易造林的地方;林木在地面6市尺以上直径未满1市尺;确定为母树的;在古迹、庙宇及名胜区范围以内的、违反上述规定的,可停止其采购或处以木材价值10%至50%的罚金;情节严重的,可没收其木材,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5)凡在本府境内运输木材,必须携带采伐证、运输证及税票。(6)分散在乡间的木商必须在县市工商科、局登记发给营业证方准营业,并参加县(市)、镇或区木商工会或工商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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