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野生动物保护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85页(601字)
中国十分重视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立法工作。1959年4月国务院转对外文化联络委员会《关于我国珍贵动物出口问题的请示报告》;1962年国务院发出《关于积极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请示》;1971年11月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外贸部、农林部《关于发展狩猎生产的报告》;1973年农林部草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条例(草案)》;1983年,国务院发出《关于严格保护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通令》;1984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这是中国野生动物保护的基本法。该法对国家实行野生动物资源加强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管理体制、保护和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全面的规定。同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除此,国务院于1985年批准《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8年批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1992年批准《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1993年批准《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猎枪弹具管理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年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
上一篇:广东省城市绿化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