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兽用疫苗生产规范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33页(384字)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1.6.2.3条规定,兽用疫苗首先具有其本身的特性,在评估和履行其质量保证体系时,就应考虑生产环节。由于动物种类和病原种类较多,故产品种类众多,而每种产品的规模化程度就相应较低;因此,通常情况下为分组生产。另外,由于这种规模化生产的特殊性,产品生产时应给予特别保护,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在应用病原或外来生物原进行生产时,周围环境应予特别保护,在制品厂应用对人具有致病性的生物原时,还应对人给以特殊保护。这些因素,以及生物制品的固有变异性,就意味着质量保证体系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应遵照公认的标准化体系,包括生产器材、场所、人员素质以及质量保证等特定要求,组织生产,并接受常规监督,这一点是十分重要的。由专门的资深监督员实施熟练检验的通用系统,应予实施,以保证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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