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无马媾疫国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50页(328字)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3.4.2.2条规定,感染马媾疫的国家,满足下列条件时,可重新视为无马媾疫国家:(1)对感染动物已实施了捕杀政策;(2)过去两年内未曾发现马媾疫临床病例;(3)连续两年时间内,每年都对种用马进行马媾疫诊断试验,且呈阴性结果。第3.4.2.3条规定,从过去6个月内无马媾疫的国家进口马科动物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具国际动物健康证书,证明动物:(1)装运之日无马媾疫临床症状;(2)自出生或装运前6个月内,一直饲养在至少6个月内未曾发生过马媾疫的国家。第3.4.2.4条规定,当从被认为马媾疫感染国家进口马科动物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具国际动物健康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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