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商品畜计税方案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76页(420字)

新西兰1986年《牧业税法》规定,商品畜计税方案适用于所有的家畜。该方案在估算应纳税总额时可分为两步:(1)牧场主应于每年年末按商品畜标准价值估价其存栏家畜的价值。商品畜的标准价值每年由国内税收局确定,并于4月底公布,相当于各种家畜3年的全国平均市场价格的70%。(2)在按商品畜标准价值重新估价,并得出年初和年末农场存栏家畜账面总值的基础上,计算其应纳税总额。如年末账面总额比年初减少,则该减少额作为亏损扣除。此外,税法还分别对更新畜,在购进或繁育的当年,其费用或成本应全部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对于新增畜,税法允许将购买价高于商品畜标准价值的部分,以降低账面价值的办法来处理,但如果新增畜的费用或成本低于商品畜的标准价值,则必须将账面价值提高至标准价值;对于出售畜,出售收入如高于当年年初的商品畜标准价值,则超出部分作为盈利计入应纳税收入,如低于年初标准价值,则亏损应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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