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地区别畜产组合设立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93页(278字)
韩国《畜产业协同组合法》规定:(1)拟设立组合时,须有具有本法规定的组合员资格的50人以上作为发起人,并召开设立准备会,制定章程;经创立大会议决后,须依据总统令之规定取得主务部长官的认可。(2)设立准备会的议事以出席的养畜家的过半数赞成而议决;创立大会的议事以开议前向发起人提交了设立同意书者的过半数赞成而议决。(3)组合的章程依据主务部长官规定的章程条例而制定;拟规定其他事项时,须取得主务部长官的认可。(4)当发起人中有拒绝第1项之设立认可申请者时,其以外的发起人可在申请书后附上其过程说明书申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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